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教育部制定《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9年3月20日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为规范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是指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省(区、市)。
第三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的遴选和激励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评选对象为省级行政区(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上一年度已列入激励名单的,原则上不参与本年度遴选。
第六条 遴选依据主要为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每年遴选原则上不超过5个,激励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七条 申报省(区、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同步制定完善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明确省内任务分工和督查要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创新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资金资源支持,营造职业教育良好发展氛围。完成好上一年度中央交办的重大任务。5年内建立完善省内职业教育跨部门协商(调)工作机制。
(二)大幅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供给能力。落实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和国民就业创业需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职普比不断提高,完成好高职扩招工作任务,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区域内市、县均能按照规定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具备大规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服务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战略、制造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承接提高中高职发展水平、服务国家战略相关任务,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职业教育“走出去”相关工作等。
(四)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落实《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鲜明。深入学习借鉴德国“双元制”等,推动校企协同育人,探索现代学徒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五)对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决策部署出现较大偏差,引发不良影响和重大舆情的省(区、市),酌情减分。
第八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本地区自评工作,有关材料经所在省(区、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意后,向教育部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自评表(附件1)由申报单位开展自评打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编制《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公开数据为准。
第九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荐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初选建议名单。教育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省(区、市)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条 拟入选省(区、市)名单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遴选按照东中西部分区域进行打分排序。
第十二条 对入选省(区、市)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优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符合承担试验区建设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激励对象优先纳入试验区建设。
(二)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中予以倾斜支持。对激励对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学校和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三)在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对激励对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充足、符合条件的,适度增加投入。
(四)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予以倾斜支持。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在相关因素中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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